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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發布 民眾就醫權益更獲保障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11-07
  • 更新時間:101-11-07
二代健保將自明年1月1日起上路,行政院衛生署已陸續完成多項子法規及配套作業規範的研修,其中,攸關民眾就醫、保險醫療服務方式等規範事項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已於101年11月6日正式發布修正,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但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及提升住院醫療服務,保障民眾醫療權益,特別明定4項相關條文自發布日(11月6日)起實施,內容如下:
(1)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經診治醫師認定;或為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經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只要提供切結文件,即可委託他人向相醫師陳述病情,開給相同藥物。
(2)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原規定自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起放寬為10日起,即可開始領取第2次或第3次用藥。
(3)為保障民眾接受醫療服務場所的選擇,醫院、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病人自行選擇於就醫之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規定的醫事服務機構調劑、處置;如為檢驗(查)項目,亦可以轉檢或代檢方式,交由其他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4) 透析病患於住院期間,經診治醫師研判須立即接受透析(洗腎),但該醫院無法提供該透析服務時,可交還健保卡供住院病患外出,至其他醫院診所接受透析後再返回醫院。另醫院如限於設備或專長不足,無法提供住院病患完整的檢驗(查)時,可以轉檢方式,轉介病人至其他醫事服務機構接受檢驗(查)後再返回醫院繼續治療。
此外,全民健保醫療辦法之修正內容尚包括民眾就醫未帶健保卡的補卡期限(由7日延長為10日);增列居家照護、肺復原治療為同一療程項目;增列異位性皮膚炎及神經性耳鳴為慢性病範圍等規範,將配合二代健保上路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配合本次全民健保醫療辦法的修正,將可改善長期以來有關行動不便、遠洋漁船員等無法親自就醫慢性病人代領藥,民眾出國、返回離島及罕見疾病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等問題,保障民眾需求及領藥便利性;而放寬住院病患得以轉檢方式提供必要之檢驗(查),除可免除住院病患轉院之困擾,減少重複檢查外,亦能促使醫院提供全人照護,提升住院醫療服務品質。
健保局籲請醫療院所,配合相關健保便民措施之修正調整相關作業流程,提供更優質的醫療服務;於就醫領藥更便利、醫療照護更完善下,更籲請民眾更應珍惜醫療資源,共同守護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