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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有訓練 就醫有保障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12-18
  • 更新時間:101-12-18
依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或診所接受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才符合資格。過去,由於未辦理中醫醫院評鑑,在中醫師訓練部分,各中醫醫院、診所及綜合醫院附設中醫部門,本署均視為指定之訓練醫院、診所,由於大多數中醫師選擇於診所接受訓練,無法落實訓練目的,影響中醫醫療機構的健全發展。
為發揮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督導功能,培育具有全人醫療能力之中醫師,促進中醫醫療機構健全發展,提供民眾完整中醫醫療服務,本署將於103年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要求未來欲擔任負責醫師者,必須在本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中醫部門或經本署指定之中醫醫院接受二年醫師訓練,始得充任。
欲推動本項制度,需有訓練課程、訓練師資及訓練醫院等配套措施。在訓練課程部分,本署已於97年4月25日公告訓練課程基準,包括基本課程(40小時)、中醫內科學(8個月、含中藥局訓練1個月)、中醫婦科學(2個月)、中醫兒科學(2個月)、針灸學(4個月)、中醫傷科學(4個月)及急診(1個月)、西醫一般醫學訓練(3個月)等8部分,供訓練醫院遵循,訓練期間為2年。
在訓練師資部分,分為中醫臨床教學專家共識營及臨床指導醫(藥)師培訓營二個層次;在專家共識營中,透過專家們凝聚臨床教學共識,研訂各科訓練重點、參考指引及學習護照,培育臨床指導師資培訓營之授課講師;在指導醫(藥)師培訓營部分,分北、中、南三區舉辦指導醫師培訓營及指導藥師培訓營,培育各訓練醫院之臨床指導師資。
在訓練醫院及訓練容額部分,查100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共64家,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4家,指導醫師共154位,依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師生比1:4計算,101年度中醫院所負責醫師之訓練容額可達616位;醫院基於營運成本或訓練空間因素考量,目前無法招足訓練容額之人數。本署中醫藥委員會經審酌基層診所不斷需要新進中醫師人力投入、新進中醫師選擇擔任負責醫師之權益,並兼顧中醫師臨床訓練品質各項因素,同意有意願加入教學訓練行列之中醫診所,得與合格訓練醫院以「代訓」或「共訓」方式辦理本項訓練。
由於我國中醫師養成背景不同,而且缺乏完整臨床教學訓練制度,進而影響中醫競爭力。因此,如何規劃並建立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實為本署刻不容緩的課題;我們期望透過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及住院醫師訓練計畫,逐步建立中醫醫事人員培訓制度,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