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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修正,放寬腦死判定適用年齡,3歲以下之幼兒器官捐贈移植手術將可受惠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12-19
  • 更新時間:101-12-19
近年來社會陸續發生3歲以下幼兒等待器官移植事件,衍生3歲以下幼兒腦死判定之議題,本署為符合臨床實務及健全法規,進而研修腦死判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並於101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足月出生(滿37週)至未滿3歲之幼兒,得依本準則進行腦死判定。
二、未滿3歲之幼兒仍為發育階段,對於缺氧或腦傷耐受性較大,醫師若有確認是否為不可逆之深度昏迷、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及無自行呼吸之疑慮時,得增加施予輔助測試以確認之。
三、兩次腦死判定間隔時間,依病人年齡區分為:3歲以上者,維持舊有規定,至少間隔4小時;1歲以上未滿3歲者,至少間隔12小時;足月出生未滿1歲者,至少間隔24小時。
四、配合腦死判定適用年齡之放寬,足月出生未滿3歲者之腦死判定,應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小兒科專科醫師為之。
本準則係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自93年8月9日發布施行以來,迄今歷經8年,雖未修訂,本署仍於98年委託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進行「台灣3歲以下小兒腦死判定及器官捐贈前驅性研究計畫」,及99年6月邀集專家及相關專業團體研商修正事宜;惟基於醫學倫理、醫學實證及法律考量,未能取得一致決議。今年6月本署責成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召開會議,廣徵各界意見後,終能獲得共識,完成本準則之修正。
本署深刻瞭解3歲以下幼兒之家屬苦無器官來源之痛苦,惟其器官來源代表的是器官捐贈者生命之結束,並延續待移植者之生命,法規鬆綁須兼顧醫學實證、醫療技術及醫學倫理三者之平衡。本次腦死判定準則放寬適用年齡,明訂3歲以下幼兒之腦死判定程序,使其有明確的法制,可以讓有意完成大愛的家屬,其心願更能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