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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偕同衛生局查獲「福有企業有限公司」斑節對蝦產品逾有效日期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5-26
  • 更新時間:106-05-26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24日偕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至「福有企業有限公司」位於高雄之倉儲稽查,查獲該公司存放61箱冷凍斑節對蝦已逾有效日期均已封存。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裁罰新臺幣 120萬元罰鍰並廢止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食藥署偕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至「福有企業有限公司」承租之冷凍倉庫(高雄市仁武區竹工三巷180號)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違法存放61箱逾期產品,包含斑節對蝦〔9公斤/箱(效期:2016年3月1日)20箱〕,及斑節對蝦〔21公斤/箱(效期:2017年4月21日)41箱〕,共計約1,041公斤,該局並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涉案廠商營業登記所在地)進一步調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將逾期產品出貨之下游名單及數量移請下游所轄相關衛生局協助查核及下架逾期產品,後續全案將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福有企業有限公司」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且將持續督導衛生局,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