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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養生素食有限公司」疑涉使用非食品級純碱製作蒟蒻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2-25
  • 更新時間:104-12-25
「天福養生素食有限公司」疑涉使用非食品級純碱製作蒟蒻,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於104年12月24日(今日)會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持搜索票至「天福養生素食有限公司」進行搜索,現場查獲僅標示「碱」之白色粉末1袋,業者出示進貨單據為「輕鹼食品級」,因該項產品未依食安法規定標示,衛生局後續處辦中,另現場扣得進銷貨資料等文件,同時帶回該公司郭姓負責人及2位員工說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9月查獲「天福養生素食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非食品級純碱製作蒟蒻,該純碱外包裝標示「非食品級,僅限工業用」,現場封存約14.2公斤之純碱與紅白蒟蒻產品共計13包(約3.5公斤/包),該公司生產之蒟蒻產品提供予桃園市桃園區「天福養生素食館」使用或以外燴方式提供與不特定消費者,已令該餐廳暫停使用,本案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後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