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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食品規範新制上路,您不可不知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2-24
  • 更新時間:104-12-24
為建立食品業者追溯追蹤系統及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1月1日起有多項新規範上路,說明如下:

一、 標示新制
食藥署提醒業者,應依新規定標示;同時呼籲消費者,選購食品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 規定
1. 重組肉食品標示: 不論包裝、散裝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重組肉食品皆應標示「重組」、「組合」字樣,並加註「僅供熟食」、「熟食供應」之醒語。
2.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膠囊錠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屬於有額外添加含礦物質或維生素來源之營養添加劑之膠囊狀、錠狀食品,不論其添加含量多寡,其營養標示應依本規定辦理,並加註「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
3.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1) 提高維生素A、維生素C、維生素E、鈣之「高、多、強化、富含」及「來源、供給、含有」之宣稱標準。
(2) 明定不得進行「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及含有」宣稱之食品,亦不得進行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句宣稱。
(3) 增訂包裝之膠囊狀、錠狀食品均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及「來源、供給、含有」。
(4) 增訂同一包裝食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宣稱,應以同型態作為衡量基準。
4. 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 不論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皆應依規定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樣。
(二) 罰則
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二、 15類食品業者強制登錄「追溯追蹤管理系統(非追不可)」
食藥署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周延食品鏈管理及落實業者自主管理,以提升業者食在安全、消費者食在安心、主管者食在把關之三贏效益。
(一) 規定
15類食品業者包含肉品、乳品、餐盒食品、基因改造原料、7類大宗物資(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茶葉、包裝茶飲料、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市售包裝乳品及調製乳粉等具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輸入業或具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千萬以上之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每月10日前應電子申報上一個月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非追不可(如附件1)。
(二) 罰則
公告範疇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倘所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條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 修正餐飲商品禮卷定型化契約
食藥署修正餐飲商品禮卷定型化契約,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食藥署並提醒消費者,應選購合法發行且資訊充分揭露之餐券,購買後儘速使用,避免消費權益受損。
(一) 規定
餐券應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附件2)之規定,包括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業者應負補換發餐券義務、餐券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及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等五大新制規定。
(二) 罰則
業者如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重視產製、輸入或販售食品之自律責任,建立及申報追溯、追蹤之相關紀錄或資料。全國民眾如發現不法行為,直接以電話撥打「1919」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或各地方「1999」檢舉專線,齊心為食安把關。相關資訊,可至食藥署網站 (http:// fd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