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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衛福部對原料油之管理原則及檢驗標準[澄清稿]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2-03
  • 更新時間:104-12-03
針對近日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外界指稱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管制原料油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表示,彰化地方法院發函給食藥署,請該署提供所管「原料油」之衛生標準供參,食藥署回復彰化地方法院,即已說明如下:「凡進入食用油脂加工廠中供為精煉或再加工用之油脂原料,依源頭管理原則,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農政管理機關良好農畜禽之養殖、屠宰、衛生檢查等動物之產品,始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後之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之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

對於頂新油品檢驗總極性化合物含量採快篩檢驗方法,食藥署再次強調,係因經過評估,確認該快篩方法與公告之「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故該篩檢技術前於食藥署100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已採行在案。此外,針對彰化縣衛生局於103年10月24日送驗頂新爭議油品快篩結果為40%,另再以公告方法檢驗確認結果為39.7%,二者並無明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