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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食用油脂三級品管稽查專案」之稽查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2-02
  • 更新時間:104-12-02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於今(104)年9月至11月間會同縣市衛生局執行「104年食用油脂三級品管稽查專案」,完成12家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查核,結果有7家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簡稱GHP),1家追溯追蹤未落實 (如附件),8家不合格業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命其限期改正,並經轄區衛生局複查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我國食品安全之三級品管原則:第一級為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為獨立機構驗證,第三級為政府稽查評鑑。食藥署為落實食用油脂業者三級品管,有效掌握油品流向及原料來源,除要求該業者應實施第一級自主管理(含強制檢驗),也委託第三方驗證機構進行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第二級品管)。此次食藥署係依據第二級驗證之對象及結果,抽樣12家相關業者進行第三級稽查,稽查重點為「二級驗證之缺失改善」、「食用油脂追溯追蹤系統管理」、「食用油脂原料來源管理」及「GHP」等。稽查結果7家不符GHP規定,主要缺失為化學品、清潔用品未專區存放,病媒防治措施不完善,以及食品添加物未落實專人、專冊、專櫃管理等;另1家追溯追蹤未確實記錄生產批次。轄區衛生局已命不合格業者限期改正, 並均已複查確認缺失改善完成。
食藥署呼籲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作業場所、設備之清潔衛生,符合GHP。違者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安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另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如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