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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04年橄欖粕油標示抽查結果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4-12-25
  • 更新時間:104-12-25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 於104年11月會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嘉義市等5縣市衛生局啟動「輸入橄欖粕油產品申報符合性專案稽查計畫」,針對貨品分類號列「15100000001(其他油類及其餾分物,僅由橄欖所提煉,不論是否精煉但未經化學改質,包括本節與第1509節之油類或其餾分物混合者)」的產品,於輸入時申報品名為橄欖粕油者,輸入後在國內流通販售時之標示、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進行稽查,總計查核9家業者、11項產品,共查獲2家業者之3項輸入產品標示違規。不合格情形及處辦如下:
1. 「泰金草本科技有限公司」輸入販售之「老皮耶-油大師橄欖粕油3L」產品外包裝同時標示有「老皮耶-油大師橄欖粕油;橄欖粕油」及「老皮耶-油大師純級橄欖油;橄欖油」,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得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現場封存違規產品共1347瓶,並由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
2. 「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輸入販售之「SITA純橄欖油3L」,以標籤黏貼有效日期及批號,且有部分產品未貼中文標示,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現場封存違規產品共650桶。另查獲三批「SITA 精選橄欖粕油」申請免貼中文標示輸入,惟仍以原包裝規格販售,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並由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提醒民眾選購橄欖油品時,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並呼籲依據食安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案內產品則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規定者,沒入銷毀之。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違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