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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市售蛋品標示及動物用藥殘留」稽查抽驗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0-21
  • 更新時間:104-10-21
為確保市售蛋品安全衛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於今年5月間啟動「市售蛋品稽查專案」,聯合22縣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各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販售之蛋品標示及其動物用藥殘留進行稽查抽驗。總計稽查455家,出動449人次,查核370件蛋品標示,其中358件符合規定(合格率為96.8 %)、抽驗98件蛋品檢測動物用藥殘留,其中95件蛋品符合規定(合格率為96.9%)。動物用藥殘留檢測共75品項(包括磺胺劑類48項、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7項、氯黴素類4項、四環黴素類7項、硝基?喃代謝物4項及離子型抗球蟲藥5項)。
本次專案計12件標示及3件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標示部分有2件分別宣稱富含葉黃素及低膽固醇、10件自願性營養標示格式錯誤,標示不合格蛋品已由地方衛生局處辦;3件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部分,1件鴨蛋檢出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0.01 ppm (不得檢出)、1件鴨蛋檢出三甲氧芐氨嘧啶Trimethoprim 0.04 ppm (標準:0.02 ppm)及1件雞蛋檢出磺胺劑類2.9 ppm (標準0.1 ppm)與Trimethoprim 0.17 ppm (標準:0.02 ppm),產品立即要求業者下架,並通報源頭衛生局及農業機關追查來源,依法進行後續裁處。
依食藥署101年9月6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未標示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爰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依第52條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蛋品經檢出不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爰依同法第44條處以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不合格蛋品檢出之氟甲磺氯黴素雖為核准合法之動物用藥,但未核准使用於產蛋家禽、三甲氧芐氨嘧啶則是廣效性殺菌劑,常與適當的磺胺藥混合使用,增強磺胺藥的抗菌作用。使用過量可能造成噁心、嘔吐等腸胃不適並影響腎功能。
食藥署呼籲販售業者應落實自主檢驗並向供應商索取檢驗報告確保販售之產品安全性,同時提醒消費者選購生鮮蛋品應仔細查看蛋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產品,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