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增列離胺右旋安非他命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及AB-CHMINAC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0-20
  • 更新時間:104-10-20
行政院於104年10月7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增列離胺右旋安非他命(Lisdexamphetami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新興濫用物質AB-CHMINAC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加強其流向管理,避免遭流用或濫用而危害國人健康。
離胺右旋安非他命為安非他命類化學合成物質,屬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服用後在體內代謝成右旋安非他命,美國FDA核准用於治療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及暴食症(BED),惟安非他命類藥品在國內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因其具有濫用性,倘不當使用會有依賴性,為加強流向管理之需要,增列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AB-CHMINACA為類大麻活性物質,係仿照大麻活性成分-四氫大麻酚(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Δ9-THC)之結構,利用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含有類大麻活性物質的草本混合物,在歐洲、美國及日本有濫用,吸食時會產生類似大麻的精神活性反應。行政院已於104年8月10日增列為第三級毒品,由於AB-CHMINACA不具醫療用途,鑑於科學上使用之需要,依往例亦增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離胺右旋安非他命及AB-CHMINACA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每年申報一次;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辦理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