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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與衛生局及檢警查獲違規添加非食品級添加物過氧化氫之豆干案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0-19
  • 更新時間:104-10-19
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於104年10月15日會同屏東地檢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民生犯罪小組、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依據民眾陳情案稽查屏東市立成食品(立成商行),查獲於黃豆干製作過程中違規添加非食品級添加物之過氧化氫,以改變豆干外觀顏色,現場封存黃豆干約1,350公斤及非食品級添加物之過氧化氫6桶(30公斤/桶,包含3空桶),黃豆干並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檢驗確認檢出過氧化氫(食品中不得殘留)。後續經衛生局追查產品流向,已確認下游皆銷往傳統市場,且已無庫存。
使用非食品級添加物之過氧化氫,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使用符合規範之食品添加物,且該署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全面清查產品下游流向,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