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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查獲違規添加食品添加物之米麵製品及貯存逾期品事件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0-02
  • 更新時間:104-10-02
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於10月1日會同高雄地檢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高雄市大量農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量農產)疑似販售違規添加防腐劑、漂白劑之米麵製品,當日稽查大量農產、負責人住所等共11處,於大量農產廠區內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約29項,合計約139包,現場已予以封存。另針對疑似違規之米粉及陽春麵共計封存約2212.2公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並抽驗米粉、板條、油麵、陽春麵及豆干(條),檢驗防腐劑等項目。
另大量農產之陽春麵產品係為臺南市乙才食品廠製造,現場查獲麵製品配方表,業者於拉麵及陽春麵中添加苯甲酸,於該址及販售點封存自製疑似違規添加食品添加物之陽春麵、拉麵及購自大量農產之米粉合計469台斤(281.4公斤)。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並抽驗油麵、陽春麵、烏龍麵及拉麵等產品,檢驗防腐劑、二氧化硫及過氧化氫等項目。
逾期品未與效期內產品適當區隔,未有效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係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得依同法第44條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或刻意貯存逾期產品者,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得依同法第44條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另依食藥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苯甲酸未能使用於麵製品,米粉二氧化硫之殘留量不得超過0.030g/kg,製造業者違規添加係違反食安法第18條,得依同法第47條裁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依規定使用食品添加物,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