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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畫」之稽查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23
  • 更新時間:104-09-23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4年度8月期間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畫」,至全國120家超市、藥粧店及婦幼用品專賣店等賣場,總計抽驗129件塑膠類奶瓶(檢驗雙酚A及塑化劑)及52件奶嘴(檢驗重金屬及塑化劑),其中奶瓶檢驗塑化劑及奶嘴檢驗重金屬與塑化劑,檢驗結果皆為未檢出(合格率100%),而奶瓶檢驗雙酚A,計有4件檢出 (標準為不得檢出,不合格率為3%),不合格產品(名單及照片如附件),皆已令業者下架回收。
此外,本專案抽查350件次市售重複性使用塑膠類奶瓶標示符合性,計有21件塑膠類奶瓶疑似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其中常見標示不合格樣態包括不同材質無分別標示耐熱溫度、主要本體未標示材質名稱或耐熱溫度、標示字體小於2毫米及未完整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等,而衛生機關亦同時查核產品標示之國內負責廠商登錄「非登不可」情形,查核54家產品標示之國內負責廠商,計有20家未登錄或登錄資料不全,皆已由所轄衛生局命其限期改善。
食藥署重申,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規定,自103年3月1日起,市售流通之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之塑膠材質,如違反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除產品需下架回收外,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罰300萬元罰鍰。而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標示規定者應限期回收改正,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另食藥署呼籲自103年12月31日起,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的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及販賣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登錄,請相關業者依法辦理登錄,經限期改正而未登錄者,最高亦可處300萬元罰鍰。
溫馨提醒消費者透過「使用前中後三法則」,則可安心使用塑膠類奶瓶、奶嘴,原則一:使用前,購買塑膠類奶瓶、奶嘴時,應購買具完整標示之產品;原則二:使用中,應注意產品標示之材質特性、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等正確使用,原則三:使用後,應以中性洗潔劑清洗,如發現有刮傷、霧面或變形時應立即更換。透過「使用前中後三法則」,就可預防及降低使用塑膠類奶瓶、奶嘴的風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