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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果蔬汁及乳製品標示符合性稽查專案」查核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24
  • 更新時間:104-09-24
為健全食品製造業前端標示管理並加強市售果蔬汁及乳品標示內容正確性,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執行「果蔬汁及乳製品標示符合性稽查專案」,總計查核40家業者,其中較常見缺失如: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食品業者登錄資料不完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或產品標示不符規定等,上揭事項均已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由負責廠商所轄衛生局追蹤後續改正情形並依法處辦。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為提供消費者完善食品標示資訊,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103年7月1日起生效,規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而凡符合定義之市售包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等產品,均須依規定內容標示。
104年度針對40家市售果蔬汁或乳品工廠,進行產品標示符合性、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食品業者登錄、追蹤追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重點項目進行查核,除2家業者已停業或目前已無生產之外,其餘38家查核結果,產品標示不符規定7家,含內容物成分未如實標示、內容物成分未由多至少排列、營養宣稱標示未有依據、不含果蔬汁卻未標示「風味」或「口味」等字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常見查核缺失項目為業者未如實登錄代工資訊、未完整登錄衛生管理人員資料、未落實食品添加物三專管理(專人、專冊、專櫃)或重複檢核制度、作業場所環境、製程、品質、倉儲及運輸等管制不符合規範等,目前尚有3家仍在改善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有關「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之詳細資料可逕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