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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公平、倫理、人權,衛福部積極研議愛滋感染者登錄為器官待移植者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09-10
  • 更新時間:104-09-10
器官捐贈可讓將消失的生命得以另一種方式繼續傳遞,目前國內屍體器官捐贈例數每年僅200餘人,鑒於器官捐贈移植觀念的改變非一朝一夕可達成,本部持續透過不同管道,傳達正確器官捐贈觀念、知識及生命教育意義,進而促進整體社會對器官捐贈之認同。
在器官捐贈來源有限及兼顧公平、倫理、人權之原則下,分配最合適之病人為最優先考量。至於愛滋感染者之器官移植及捐贈權益,本部向來重視,去(103)年8月11日已澄清外界的疑問,愛滋感染者之活體器官若為親屬間之捐贈,在移植部分未有限制,由各醫院得於自行評估斟酌是否施行手術。
但是否開放有移植需求之愛滋病感染者可登錄為器官待移植者,本部於104年5月28日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在符合一定之醫學標準與條件下,考量器官利用效益、醫療處置及感染控制等層面,蒐集各界意見。
該中心研議後於104年9月3日修正「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部分規定,報請本部審議,其內容傾向於有條件開放愛滋病感染者可登錄為器官待移植者,本部將再徵詢學會、專家學者意見後再予以審核,因尚需有部分配套措施,例如:考量其他因素對不同器官影響權重之差異、各項相對因素(如年齡、疾病嚴重度、人類白血球抗原、等候時間、地理位置等)之優先順序、資訊系統配合修訂,若無疑義,將儘速召開會議討論確認,目標於年底前完成,期於明年初施行。
至於愛滋感染者屍體捐贈受限於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本部疾病管制署已評估修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規定之可行性,放寬目前愛滋感染者不得捐贈器官(含組織)之限制,使其器官得以捐贈予愛滋等候者使用。
本部對於擴大器官來源部分,不遺餘力,「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104年6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7月1日總統公布施行,在擴大器官來源部分有新的突破,包括增訂腎臟活體配對捐贈的移植規定,讓需要腎臟移植的病人增加移植機會,還有針對發放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之第一線工作人員提供勸募訓練,由臨櫃人員詢問器官捐贈意願,增加勸募的管道。希望民眾能夠接受器官捐贈「互惠共好、利他利己」的公益價值,發揮利他大愛精神,鼓勵更多民眾能響應器官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