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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6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成果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4-07-28
  • 更新時間:104-07-28
為維護消費者食用禽畜水產品安全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4年3-6月除針對禽畜水產品抽驗豬肉、貢丸豬肉、牛奶及烏骨雞等產品,同時依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預警通報交處之「市售甲魚動物用藥殘留監測」,啟動跨部會稽查,於源頭製造廠、販售餐廳、超市等地,共計抽驗95件禽畜水產品檢測動物用藥殘留,其中8件(1件豬肉、1件烏骨雞及6件甲魚) 不符規定(不合格率8.4% )。所有不合格產品均立即通知農政機關及源頭衛生局回收下架並依法處辦。

動物用藥殘留檢測共101品項(包括氯黴素類4項、硝基呋喃代謝物類4項、乙型受體素類7項、磺胺劑與Quinolone類48項、抗生素多重殘留類16項、胺基醣苷類5項、四環黴素類7項、孔雀綠及其代謝物2項、β-內醯胺類8項),本次結果有8件不符規定,其中1件貢丸原料豬肉檢出磺胺二甲基嘧啶2.01ppm (殘留容許量:0.1ppm)、1件烏骨雞檢出氟甲磺氯黴素胺0.2ppm (殘留容許量:0.1ppm),另6件甲魚分別檢出不得檢出之還原型孔雀綠、三甲氧芐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氟甲磺氯黴素、甲磺氯黴素、磺胺二甲氧嘧啶及磺胺甲基噁唑。

依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預警通報交處之「市售甲魚動物用藥殘留監測」,啟動跨部會工作小組除於第一時間召開會議進行市場流通監測研議,同時抽驗15件甲魚送驗動物用藥殘留,其中6件甲魚檢出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經查源頭均為國內養殖場,後續農委會仍將持續加強甲魚飼養端輔導及管理措施,食藥署則持續執行市場端甲魚抽驗監測,以防範不法產品流入市面,確保民眾食的安全。

禽畜水產品檢出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沒入銷毀。三甲氧芐氨嘧啶與磺胺劑為合併使用之藥劑、氟甲磺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如過量食用將造成過敏、噁心、嘔吐等現象。孔雀綠因疑有致癌風險,禁止使用於供人食用之產品。
行政院食安聯合稽查取締小組將持續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衛生。食藥署提醒消費者選購禽畜水產品應注意來源是否明確,認明有產銷履歷驗證標章者。同時呼籲飼養農戶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及避免養殖環境遭污染,農業機關及衛生機關將會持續監測上市前及上市後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品或化學品殘留,維護民眾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