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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6-16
  • 更新時間:104-06-1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周延性,依據納入「食品三級品管?概念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今(28)日預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首波公告業者將於103年12月31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性檢驗,未依規定落實自主品管者,最高可罰300萬元。
本次強制性檢驗草案內容是依據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首波公告對象有「肉類加工食品工廠」、「乳品加工食品工廠」、「水產品食品工廠」、「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及「特殊營養食品業(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的業者)?,並規定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工廠應對產品所使用的養殖動物性來源的主原料,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而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對食品添加物成品進行重金屬含量檢驗,至於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則對特殊營養食品成品進行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檢驗,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季一次,應檢驗的主原料或成品未能達每季進料或出貨一次時,則逐批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至少應保存至該批產品之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本草案意見評論期至103年6月28日止,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經公告實施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進行檢驗,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強調,自主管理並不以檢驗為唯一之手段,食品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自主管理,與政府共同積極努力為消費者的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