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正確認知臍帶血,儲存簽約要三思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6-23
  • 更新時間:104-06-23
近年不少父母在迎接新生命的到來時,因冀望臍帶血未來可用來治療自身疾病的發展,而選擇儲存臍帶血,為小寶貝寄存一個希望。然,臍帶血未來之應用發展仍處於研究階段且具高度不確定性,加上寄存價格不貲且寄存期間高達10~20年,為保障消費者權利,並督促業者誠信履行義務,我國已明訂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103年迄今的查核結果,所有提供臍帶血寄存商業服務的9家業者,已依規定制訂定型化契約。
為使消費者與臍帶血保存業者雙方之權利義務明確法制化,及衡平消費者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於100年9月8日依消費者保護法頒訂「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1年7月24日公告修正「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實質保障消費者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更自101年起,責成地方衛生局,就轄區內提供臍帶血寄存商業服務的所有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101年的查核結果,不符合項目之比例佔78%,102年查核結果不符合比例已顯著降至2%,主要不符合原因包括:未於契約上載明收取費用經衛生局同意備查的公文號;運送過程或保存期間發生事故致損害時,業者應賠償責任與金額低於規定;契約未載明臍帶血之處理與保存應親自履行,對於得委託的項目則未載明"委由第3者之行為均視同保存公司的行為"等。
為避免業者過於以行銷廣告手法猛拉客戶,誇大其詞與過度渲染臍帶血應用等情事發生,已強制要求業者須於契約中明確定出:「臍帶血保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保證,保存之臍帶血在現在或未來可以治療任何遺傳性、血



液及其他疾病或不可預期之醫療效用,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對於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等提醒條款,並要求於契約中載明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之事項(包括臍帶血未來應用不確定性、保存風險、業者不得為醫療廣告等),且應由消費者親自簽章確認業者已善盡告知義務。若經查證業者確實有內容誇大不實或進行醫療廣告之情事者,將可依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1條第2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另,若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者,亦將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另,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業者妥善管理消費者保存之臍帶血,所有臍帶血保存庫皆須依「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規定,經審查與實地稽查取得設置許可,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每3年定期及不定期執行保存庫查核。迄今取得設置許可之臍帶血保存庫共計13家,其中有提供臍帶血寄存商業服務者計9家,民眾可自「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s://consumer.fda.gov.tw/)」查詢經許可之臍帶血保存庫名單。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提醒消費者,善用至少5日之契約審閱期,要多「看、問、想、諮詢、比較」,仔細看清楚契約內容,對於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記得留下相關書面資料、錄音檔,並要求納入契約,以減少未來消費糾紛,倘有相關爭議可向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各縣市地方衛生局尋求諮詢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