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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法懶人包《衛福部澄清醫勞盟五點疑問》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4-06-05
  • 更新時間:109-07-30

針對大家關心之醫糾法草案,衛福部已設立hackfoldr【醫糾法懶人包】,將各種論述、參考資料彙整在此,歡迎打開此懶人包搭配觀看本文。

      近日醫勞盟發起《堅決反對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網路活動,衛福部已詳細閱讀,感謝醫勞盟朋友們提出許多指教,本部在此針對活動內容所述五大疑慮逐點說明,也公開相關資料,希望能讓各位對草案內容及立法精神有更多的了解。

首先,請各位確認手上的草案版本

醫糾法,全名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目前法案已通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並經政黨協商。

  • 101/12/18 行政院草案交付立法院
  • 103/05/08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初審通過
  • 103/05/29 立法院朝野政黨協商,除基金來源占比,其餘已有共識

      最新的版本是103/05/29經立法院朝野政黨協商後草案,與政院版有諸多差異,所以大家在討論醫糾法時,請務必以朝野協商版為準。

      補償基金來源占比尚未有共識,所以在103/05/29的協商版本中包括醫界分擔比率、基金來源是否有上下限等尚未明訂;但衛福部對此目前有明確立場,這個立場也是法案二讀前我們想積極促成的。以下說明希望能讓大家清楚了解立法院最新協商後的草案內容及本部之立場。

澄清一:是30%,衛福部立場:「不再更多」

" 醫勞盟所提質疑:所有醫療人員沒錯也要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 "

先回顧最新草案版中的§32、§33:

新草案版中的32、33

      以上是目前的草案版本,而衛福部的立場則是希望:除政府預算的30%有明訂入法外,[醫界分擔金]、[菸捐/捐贈/孳息及其他]亦應明訂為30%、40%。(重點:醫界分擔金是30%,不會再更多。)

      草案§32中,補償基金之醫界負擔部分(全稱為醫療風險分擔金)是由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繳納,但如本文初所述,此條正是朝野政黨尚未有共識之處。衛福部目前的立場,是「由醫療機構單獨負擔」,並將研擬防範機制,以防堵醫療機構轉嫁醫事人員,變相減薪。

澄清二:如提告,須「返還」補償

"醫勞盟所提質疑:病家領到補償金後,仍可繼續對醫療人員提告 "

先看最新版草案§39:

新版草案39

      的確,病人或其家屬領到補償後,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自訴或告訴,但此時,其須「返還」先前已領取之補償 ── 此部分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1]

      至於,此機制會不會造成:「既然拿補償金後還可以提告,不如我都先申請補償,手上短期有更多現金是好事,之後繼續提告再返還即可」?這端視申請補償金者之道德素養,衛福部期望,也認為此等情形應不多見。根據醫糾法的前導試辦計畫《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1年開辦至今共受理276件補償案,其中補償後依然提告者,僅有2例,小於1%。(補充: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並沒有」提告須返還的強制機制,而有此機制的醫糾法因法律明定,具強制性,理論上抑制補償再提告的效力會更強。)

      我們可以理解生育事故無法推導至所有醫療糾紛案件,但至少從這樣的機制中,可以略見醫療訴訟數量確實有可能因為補償機制的介入而有所減少。如果對這樣的判斷有所質疑,也歡迎將您的想法回饋給我們。

澄清三:目前草案就是不責難補償

"醫勞盟所提質疑:只要誠意、不求真相,並非不責難補償 "

首先須確認「不責難」之定義為何[2]?在我們的認知下,不責難指的是「不評價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而此精神目前已落實在草案§38中:

草案38

條文中最重要的一段話,是補償的判準係「『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也就是說:

  1. 當醫療事故、醫療行為確定「無」因果關係:不補償
  2. 當醫療事故、醫療行為確定「有」因果關係:不補償
  3. 當醫療事故、醫療行為「無法判定是否有」因果關係:補償

      第(1)種情況,兩者無關時顯然申請補償是沒有道理的,第(2)種情況,通常是極端情況,其中一種可能是故意,亦不屬於補償範疇,真正有可能補償的是第(3)種情況,無法判定是否有因果關係(也就是條文中所說的「無法排除」因果關係),這種情形最常見於纏訟多年的醫糾訴訟中,而這也正是醫糾法最希望減少的醫糾類型。

      下一個問題是,因果關係太難判斷,會不會導致未來病人或其家屬「既然因果關係難以區分、先送補償申請再說」?這事涉對病家行為的預測,較難有確切答案,但可以說明的是:如果導致大量補償申請案件,屆時增加之行政及人事成本,根據草案§36、§37,受理補償案件申請、需要設置審議會的皆是中央主管機關,所以這些成本將皆由衛福部負擔,不會由補償基金支出。另外,為預防及減少未來醫療糾紛的發生,最新草案中也有訂立風險管控、通報、事故原因分析等檢討機制,可參考草案的§50~§53。

澄清四:醫療常規有定義,並不是醫糾法首創

"醫勞盟所提質疑:讓虛無飄渺的「醫療常規」入法 "

「醫療常規」四字目前出現在最新草案§7:

最新草案7

      首先需注意,§7屬於整份草案的《第二章-醫療糾紛說明、溝通及關懷》,故此階段並不是用有無符合醫療常規決定是否補償,而是在醫糾發生後,若經醫糾關懷小組之說明、溝通,認為需要第三方意見協助,可申請初步鑑定,供醫病雙方對話或調解參考。此處初步鑑定之內容即包含有無符合醫療常規。

      至於醫療常規是否虛無縹緲?事實上,醫療常規係臨床經驗與專業知識之彙集,常見於司法實務[3],並不是醫糾法首創。可參考台灣刑事法學會創會會長甘添貴教授論著的《醫療業務正當行為之內涵》專書中對「醫療常規」之定義:

醫療常規之定義

"醫勞盟所提質疑:醫病關係更加惡化,防禦醫療會更嚴重 "

      呼應澄清三之內文,究竟醫糾法能否改善、抑或惡化醫病關係,這個判斷會奠基於對病家行為的預測,目前無法有具體答案。但參考醫糾法的前導試辦計畫《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1年開辦至今的成果,本部希望、也認為若醫糾法通過,應能減少醫療訴訟發生。以下詳列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之相關數據:

  100年(試辦前) 101年-102年平均(試辦後)
訴訟鑑定案數* 30件 8.5件
全年出生人數** 196627人 214297人
占比 0.015257% 0.003966%
  1. * 訴訟鑑定案數:係生育事故相關醫療糾紛經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本部鑑定年平均案件數。
  2.  本部正在調閱101、102年的個別數字,若確定後將再更新此表。
  3. ** 全年出生人數:資料來自內政部統計處嬰兒出生狀況統計。

      由上表可知,醫療訴訟的案數確有下降趨勢。雖生育事故無法推導至所有類型的醫療糾紛,但本部亦希望借助試辦計畫的經驗,讓醫糾法上路後也能有上述醫療訴訟減少之效果。(註:類似的前導計畫103年10月亦推出了《手術及麻醉事故試辦計畫》,目前尚無統計數據。)

小結

      前述說明希望能讓各位更了解《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最新草案內容,以及本部對基金來源比率之立場。每一部法律都是各方協商後的結果,藉由更多的資料與說明,本部希望能讓大家了解醫糾法,以期促成更多理性的討論與對話。也誠摯歡迎到我們的【醫糾法懶人包】專區,閱讀更多參考資料。


[1] 補充:根據§38,若已經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也是不會予以補償的。
[2] 有關不責難制度,可參考商業周刊上柯文哲醫師的這篇文章
[3] 醫療常規常見於司法實務中,例如最高法院 103年台上字第 2070 號判決:「按醫療行為具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醫療行為者對於病患之診斷及治療方法,應符合醫療常規(醫療準則,即臨床上一般醫學水準者共同遵循之醫療方式)。而所謂醫療常規之建立係賴醫界之專業共識而形成,如醫界之醫療常規已經量酌整體醫療資源分配之成本與效益,就患者顯現病徵採行妥適之治療處置,而無不當忽略病患權益之情形,自非不可採為判斷醫療行為者有無醫療疏失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