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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6-24
  • 更新時間:104-06-24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本(24)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主要參考國際標準(CODEX),經國人膳食攝入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核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整體考量國內農產品殘留農藥情形,計增修訂247種農藥之殘留容許量。另,依據最新公告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修正相關殘留容許量標準,並酌修部分農作物類農產品名稱及分類,以茲明確。
本次修正主要考量世界各國地理環境、氣候、農作物、病蟲害等不同,即使相同農藥其使用方法及對象亦不盡相同,造成各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均有差異。對於國內農產品檢出微量農藥,易影響農產產銷及消費信心,為加速國內合理之規範,並在國人攝食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修正。
相關草案於104年1月15日進行預告,預告期間接獲意見,主要建議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與國際接軌,並反映國內較嚴格標準如茶葉,或少量栽種作物如芝麻、香辛及草本植物等,國內標準仍不夠,建議參考歐盟及日本等標準增修訂,並應考量與出口國家標準之差異,避免影響貿易;另有意見指出國際上果汁通常直接參考全果標準,建議考量果汁的加工過程中可能去除殘留農藥的程度及實際的監測數據研訂標準。由於本案修正實已考量與國際標準調和,並參考國際評估加工過程導致農藥殘留量變化等科學資料而定,在確保國人取食安全前提下研修,針對各界建議事項,已請進一步提供科學佐證資料供持續評估修正,如建議於國內使用農藥,應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准登記;另如建議建立進口農產品殘留容許量標準,可備齊相關科學性資料向食藥署提出申請。
依據訂定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藥署會持續進行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