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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正確器官捐贈觀念及醫學倫理的器官移植條例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06-10
  • 更新時間:104-06-10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器官提供或取得,皆應以無償方式為之,係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世界醫學會(WMA)「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及伊斯坦堡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均強調器官之取得、移植及分配應符合利他、獨立自主、公平正義、公開透明及禁止買賣交易之原則,美國、西班牙、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及以色列等國,均明定違者處以5年甚至10年之有期徒刑及罰金等重罰。
  為避免少數國人赴國外接受器官移植時,成為幫兇及仲介牟利等情事,對於仲介或買賣器官者等違反無償方式者課以刑責,出國器官移植病人若明知違法仍去「買」器官時,事證明確即會面臨刑責的問題。
  西班牙及新加坡等國家因將器官視為公共財,採取「推定同意制(opt-out)」,除非確認死者生前表示反對,或有人知道死者曾明確表達過反對器捐,否則即視同願意器官捐贈。因此,器官捐贈比率高,故器官來源能自給自足。我國目前採取「選擇同意制(opt-in)」,器官來源受限於民眾需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死後始得摘取器官,故器官來源無法自給自足。因此,必須加強民眾器官捐贈移植觀念。
  本次修法在擴大器官來源亦有作為,國內等待器官移植人數,等待腎臟者始終高居第1位,參考美國及荷蘭配對捐贈方式,將原本二組以上因血型或免疫不相容性無法捐贈予親屬之捐贈者,與他組親屬互相配對,擴大適用原條例所定之親屬範圍,而得以完成活體非親屬間之捐贈,提供待移植者更多移植機會。
  規定未來中央健康保險署、戶政單位、監理單位申請或換發健保卡、身分證、駕照等證件時,臨櫃人員可以提供器官詢問捐贈意願的資料,增加觸達管道。另外,「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的相對因素增加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具有優先分配權,作為加強器官勸募主軸,係希望民眾重新思考器官捐贈「互惠共好、利他利己」的公益價值。
鑒於器官捐贈移植觀念的改變非一朝一夕可達成,「教育」更是其中至為重要的途徑,未來,本部將更致力於與教育體系之聯繫、合作,將器官捐贈相關議題納入各級學校課程,以傳達正確器官捐贈觀念、知識及生命教育意義,進而促進整體社會對器官捐贈之認同。
器官捐贈可讓將消失的生命得以另一種方式繼續傳遞,發揮利他大愛精神,同時使原本只是救他人的行為,也照顧到未來可能有需要的親人,鼓勵更多民眾能響應器官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