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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籲請支持儘速通過不責難精神之醫糾法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04-27
  • 更新時間:104-04-27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討論已久,各界期待能健全訴訟外的醫療糾紛處理管道,包括關懷、調解、補償制度的法制化,歷經十幾年來朝野立委提案以及各方詳盡討論後,採「不責難精神」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日前已於去(103)年5月29日經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完成審議,希望併同《醫療法》第82條之1將醫事人員刑責明確化的條文,可於今(104)年6月立法院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完成立法。針對近日外界對於醫糾法草案的誤解,衛生福利部澄清如下:
一、 日前協商版本的醫糾法草案,其立法原意係為了促進醫病和諧、修補醫病關係,消弭醫療訴訟,所以規劃採「不責難精神」之補償制度,將以「因果關係」來決定是否給予病人補償,只要是「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即先予補償,沒有涉及過失與否的法律評價。整部醫糾法貫徹不責難精神,然為預防及降低未來醫療事故風險之發生,並訂有風險管控、通報、事故原因分析等檢討機制,課以醫療機構應負的責任,以促進醫療品質提升。
二、 在補償制度設計上,病人領到補償金後,如就已予補償之同一醫療事故,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者,將依法要求其返還補償金。
三、 有關補償基金來源,係規劃3成由政府預算支出、醫院及醫事人員共同繳納風險分擔金亦占3成、其他來源如菸品福利健康捐等占4成。醫糾法的補償基金採取風險分擔的概念,具有保護民眾之社會性,以達到分散風險及公平負擔之目的。
四、 至於草案中所指醫療常規之用語,是由專門職業團體匯集共同之臨床經驗與專業知識,形成其執業所需的客觀標準,其實是一種普通一般醫師所依循的醫療行為模式,常見於司法實務中,實非醫糾法之首創。
醫糾法採不責難制度之精神,以緩和醫病緊繃關係並分散醫療風險。醫糾法通過後1年內,醫療機構將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即時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並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各縣市政府將成立「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以便調解先行、減少司法訴訟;衛福部將辦理初步鑑定,以迅速瞭解真相,另針對死亡及重大傷害者予以即時補償,並建立通報、調查與除錯機制,預期可有效降低醫療紛爭。就實證上來看,衛福部自101年起辦理之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自試辦以來相關類型訴訟案件已下降7成,可謂成效顯著。冀望各界能共同支持和認同,藉由通過醫糾法之立法,達成增進醫病關係和諧、促進醫療品質提升之目的。

【新聞小辭典】「不責難精神」
醫糾法規定之補償僅針對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認定,而非行為價值的評定,亦即以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並藉由「不責難精神」的中立補償制度避免醫療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附件:《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全文(103年5月29日立法院朝野黨政保留條文尚待協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