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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上櫃及新申請上市上櫃之食品業者應依風險控管原則自設實驗室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3-12
  • 更新時間:104-03-12
為強化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對食安把關的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衛生福利部及金管會各依相關規定,要求已上市上櫃及新申請上市上櫃之食品業者皆須自行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基於加強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103年12月10日公布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已強制要求上市、上櫃業者自行設置實驗室,並自該法公布日後一年施行,該等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至於如屬食安法第7條第4項公告應進行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如同時也是被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實驗室的對象,則應實施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可由自設實驗室進行自驗,或委外檢驗。
食品製造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章第十條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亦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至於所有食品業者並皆應依據前述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備及規模。另食藥署也將依該等原則,儘速擬定相關企業指引,供上市上櫃業者設立實驗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