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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查核說明0328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3-28
  • 更新時間:104-03-28
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追查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追查及查證,相關稽查結果說明如下:
一、 食藥署於104年3月25日新聞稿聲明,所有疑似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產品,應於3月27日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為防止相關問題產品於市面流通,食藥署責成全國22縣市衛生局3月28日起擴大稽查市售食品,截至今(28)日下午2時總計出動234人次,截至下午2點據衛生局回報結果目前尚未查獲來自日本五縣產品於架上販售。
二、 昨(27)日本署會同保七總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核「台灣大創公司」及「優品實業有限公司」,在現場分別查獲13項及8項疑似為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產品,現場已封存相關產品,並命業者通知下游廠商下架,並於一星期內回收完畢。
三、 更新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348品項清單如附件。
有關檢測食品方式,原能會所屬專業實驗室針對日本進口食品採用兩階段檢測分析方法,故能有效偵測到食品的輻射,提供足以信賴之檢測結果。食藥署將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送檢驗輻射,目前送驗451件均未檢出,並持續將查獲之產品送驗,雖未檢出輻射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重申,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廠商如有輸入、販賣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五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應主動向衛生機關通報,如有輸入食品申報不實或販售上述食品未主動通報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