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期待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以建構全面性及全方位之食品安全管理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1-08
  • 更新時間:102-01-08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即將於1月10日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議,該修法案通過後,將會是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上之重大里程碑,衛生署會積極與立法院各立法委員溝通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及必要性,以期該修法案能儘速順利通過。
食品衛生安全是全民最切身及關心的議題,由於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行政院衛生署為加強管理,已優先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例如100年6月因應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為遏止不法食品業者之違規行為,已先行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及第34條,加重違規行為之罰鍰、刑度及罰金等相關規定,並持續檢討及擬定改善策進方案,以建構全面性及全方位之食品安全管理。
行政院衛生署本次所擬具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章節總數由原本的7個章節增加至10個章節,條文總數也由原本的40條,增加至59條,其中針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查核及管制等內容,均特別以專章規範,幾乎是重新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透過法規的修訂,建立全面性食品安全體系,以達成陳?院長之前宣示「安心內閣要從安心食品做起」的目標,以下是新法賦予衛生機關主要授權和任務:
(一) 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
有鑒於主管機關對於新興污染物等,訂定暫行標準之權限不足,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造成檢驗結果判定不一致,造成行政管理上之困難。因此,授權衛生機關得依據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公告採取必要之管理措施,如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訂定暫行標準等,以保障民眾安全;另賦予衛生機關應基於科學性預防原則,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之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2章)
(二) 強化食品業者管理:
有鑒於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與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息息相關,如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缺乏食品業者登錄資料及原料來源追蹤追溯制度,導致追查困難;真空包裝黃豆食品之肉毒桿菌中毒事件,產品未明確標示製造廠商,無法即時有效追查問題源頭等。為使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多項規定,明定食品業者之責任:
1. 明定業者自主管理之責任。(修正條文第7條)
2. 強制業者登錄,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8條)
3. 應建立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修正條文第9條)
4. 應聘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人員。(修正條文第12條)
5. 標示內容新增製造廠商之資訊。(修正條文第22條及第24條)
(三) 加強食品輸入管理:
增加輸入食品管理專章,賦予衛生機關更多責任及任務,確保輸入食品之食品衛生安全,保護消費者健康:
1. 輸入通關優惠措施:基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輸入紀錄良好之業者,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30條)
2. 食品輸入業者責任:為避免業者將具結保管食品擅自流入市面,新增輸入食品具結保管及保證金制度。(修正條文第33條)
3. 落實源頭管理:授權主管機關得於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並得派員至境外實地訪查,加強管控高風險產品。(修正條文第35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自64年1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8次修正,此次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案修正草案,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並就進口產品輸入前境外源頭查核管理與邊境查驗、國內食品業者管理、市售產品標示、監測及加重罰則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俾統籌食品風險管控機制,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以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