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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米粉案」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市售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詳實標示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1-28
  • 更新時間:102-01-28
針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28)日發布『假「米粉」?!9成米粉充斥廉價玉米澱粉』之新聞資料,疑有產品標示不實之情形,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市售包裝米粉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包裝食品品名之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市售包裝「米粉」如宣稱為「純米」粉或「純米製作」,內容物應含有米,如經查獲以澱粉取代純米製造,則屬標示不實,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
另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屬自願性規範,如市售包裝米粉宣稱符合CNS11172,則應如實符合相關規範之規定,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亦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
目前市售包裝米粉,以米及玉米澱粉或小麥澱粉等原料製得之產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且如食品內容物添加有食品添加物,依據本法第17條規定,亦須詳實列示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稱。
食品藥物管局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將責成衛生機關查明市售包裝米粉之標示情形,如經查獲有標示不實之情況將依法進行處辦。另呼籲消費者選購市售包裝食品時,應看清楚標示資訊,依個人需求作選擇,並拒絕購買標示不完整或標示不明之產品,來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