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市售雞蛋之標示及衛生標準,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1-08
  • 更新時間:102-01-08
針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2年1月7日發布『披上「營養」外衣 價碼翻倍─市售雞蛋微生物、藥物殘留和硒含量檢驗』之新聞資料,本局重申市售生鮮蛋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市售生鮮蛋品販售時包裝型態係屬「散裝食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及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之散裝蛋品,須強制標示其品名及蛋品原產地。
另依據101年8月9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號公告修正「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規定,完整包裝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如未有營養宣稱者,無須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市售雞蛋須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依農政機關規定氟甲磺氯黴素不得用於蛋雞,且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雞蛋中不得檢出。如經查獲不符合規定者,衛生機關會命其下架回收,不合格產品之檢驗結果並將通知農政機關,由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畜養供應來源,依法進行後續處理。
衛生機關將持續針對市售雞蛋之標示及衛生標準進行查核及抽驗,加強市售雞蛋之安全把關,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