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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聯稽小組查獲桃園市台山食品醬園行使用過期原料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5-09-03
  • 更新時間:106-05-11

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為確保夜市食材來源安全,啟動「全國夜市聯合查核」聯合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及地方政府針對夜市食品原料製造商進行查核,稽查重點包含原料來源、食品添加物之合法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抽查產品標示等。食藥署於105年9月1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台山食品醬園行」查獲業者使用過期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已令業者停止販售及辦理下架回收,阻止違規產品流竄市面。 
食藥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行政院聯稽小組夜市聯合稽查行動計畫-第3階段源頭製造商稽查專案」,至桃園市台山食品醬園行查獲業者使用過期之食品添加物(食用紅色40號)及原料(紅麴精)於辣豆瓣醬、辣椒醬、甜辣醬、番茄醬與醬油等9項產品;另現場發現業者所製售之「台山特級油膏」標示不得添加於醬油等產品中之「食用色素黃色4號」及「食用色素黃色5號」,雖業者聲稱無添加,因產品仍有疑慮,故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攜回檢驗中。違規產品經查販售至39家盤商,衛生局已令業者停止販售及辦理下架回收,並通知外縣市盤商所轄衛生局協助產品下架。 
食藥署表示「台山食品醬園行」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售醬料,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復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倘食品添加物未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添加,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同法第47條裁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確實標示產品資訊,並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全面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