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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臨床試驗機構合作—減少重複試驗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4-25
  • 更新時間:105-04-25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於2011年6月26日正式生效,為實質推動「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的臨床試驗合作,兩岸雙方主管部門進一步於2014年底共同商定「海峽兩岸藥物臨床試驗合作方案」,並於2015年完成雙方各4家臨床試驗機構評估程序,雙方各4家臨床試驗機構執行之臨床試驗在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規定,可作為雙方藥品查驗登記之依據。
兩岸在醫藥品安全管理公認標準(ICH等)的原則下,就藥品的查驗登記、檢驗檢測及人員交流等積極展開合作,中國大陸官方對於台灣在臨床試驗藥品管理、倫理審查、受試者保護、醫療環境及人文關懷等各方面所建立之制度有極高評價。食藥署自2013年委託臺北榮民總醫院執行「建立兩岸臨床試驗中心合作計畫」,海峽兩岸8家臨床試驗中心,包括臺灣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三軍總醫院,及大陸的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上海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透過計畫的執行,建立兩岸臨床試驗合作平臺,透過兩岸試驗醫院的實質合作,鼓勵新藥在此架構下進行臨床試驗,加速兩岸新藥研發合作,促進新藥提早進入兩岸市場,增進兩岸人民健康發展。
食藥署期待在兩岸臨床試驗中心合作架構下,進一步建立雙方共同執行臨床試驗及倫理審查合作模式,同時鼓勵業界新藥研發案件能夠多加運用於此合

作平臺開展兩岸臨床試驗,創造產官學多贏的成果。
雙方將持續推動兩岸臨床試驗GCP查核合作交流,未來進一步探討交換查核報告、聯合GCP查核、兩岸臨床數據認可等合作事項,加強兩岸溝通及合作,針對公共衛生特殊需求、共通疾病、重大疾病等共同促進兩岸新藥研發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