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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份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4-06
  • 更新時間:105-04-06
為維護消費者食用水產品安全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5年1-2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批發魚市場、進口廠商、大盤商或中盤商、特產餐廳、各大賣場及超市等場所,抽驗九孔10件、進口龍蝦5件及石斑10件,共計25件水產品檢測動物用藥殘留,檢驗結果均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本次動物用藥殘留檢測項目共計81項(包括氯黴素類4項、四環黴素類7項、硝基呋喃代謝物類4項、磺胺劑與Quinolone類等48項、抗生素多重殘留類16項、孔雀綠及其代謝物2項)。

食藥署提醒業者對於販售之水產品應向來源廠商取得進貨證明等相關溯源資料,以確保商譽,並建議消費者選擇信譽良好之店家,避免購買來源不明的水產品,以確保食用安全。同時呼籲養殖戶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及避免養殖環境遭污染,農業機關及衛生機關將會持續把關上市前及上市後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或化學品殘留情形,維護國人食用安全,讓民眾食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