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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啟動液蛋聯合稽查行動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3-10
  • 更新時間:105-03-10
液蛋產品因使用便利、減低人工打蛋的污染,多使用於團膳、烘焙、餐飲等食品業,為確保液蛋之品質及衛生安全,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責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聯合農政機關及地方政府,針對液蛋業者及原料蛋品來源畜牧場共同執行「液蛋聯合稽查行動」。
本次聯稽由食藥署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液蛋製造業者所使用之生鮮蛋品來源、液蛋產品衛生之合法性,與製程衛生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進行查核。另由農政機關針對源頭蛋雞場之飼養與動物用藥管理加強查核,並配合104年9月1日啟動之蛋品產銷追溯機制,確認相關蛋品(含藥殘蛋)落實追溯及流向紀錄;透過跨部會合作,從蛋雞場到液蛋工廠(場)對國內液蛋產品安全把關。
液蛋製造業方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蛋雞場方面,如發現未遵守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或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蛋品,出售供加工或食用等情形,可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之3第3項規定,得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