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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3-08
  • 更新時間:105-03-08
衛生福利部繼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及其產品應完成登錄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販售後,續公告「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規定,強化對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食品添加物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應辦理食品添加物產品登錄,業者應至食品藥物管理署「非登不可」平台登錄產品「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籤」等資訊,完成登錄後系統即核發「產品登錄碼」,自106年1月1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購買食品添加物時,務必確認產品之各項食品添加物均屬我國正面表列准用之品項,品質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依規定完成登錄,並有完整之標示,並可至「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於查詢專區點選「食品添加物業者及產品登錄資料查詢」,可進一步獲得該產品之登錄資訊,包含產品登錄碼、製造、輸入或販售廠商、產品型態及分類等資訊。也提醒食品添加物業者,應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