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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光○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產品標示不實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3-04
  • 更新時間:105-03-04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3月3日會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查核「光○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其「Lutein葉黃素舌下滴劑」產品所含葉黃素濃度前經檢驗結果為0.66 mg/g,與外包裝標示(每克富含30mg葉黃素)不符,並於現場查獲該產品品名與規定不符及添加逾期藍莓香料等情形;現場封存標示不實產品約70.4公斤,相關逾期原料、半成品及產品約94.7公斤,合計約165.1公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責令業者立即停止販售並下架回收違規產品,全案已由衛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食品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確實標示產品資訊,並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全面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