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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鑑制度革新,9成醫院認為確有改善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5-03-04
  • 更新時間:105-03-04
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28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以讓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104年起,醫院評鑑已由簡化、優化、日常化三面向進行改革,9成以上醫院反映,評鑑制度確有改善。
新版醫院評鑑(104年至107年適用)制度之改革目標係導入「以病人為焦點之查證方式(Patient Focus Method,PFM)」,藉由現場查證病人之照護流程,評核醫院之醫療品質,以降低干擾醫院日常作業,改革方向從「簡化」、「優化」、「日常化」著手。
(一)「簡化」:評鑑條文基準已由原238條減少為188條,簡化文書作業,宣導以無紙化或平常作業方式呈現資料,降低醫護人員準備評鑑之壓力。
(二)「優化」:導入Patient Focus Method(PFM)查證方式,藉由查證醫院日常作業,對照評鑑條文基準予以評核,取代書面資料查閱,使醫院評鑑更貼近病人照護面。
(三)「日常化」:為避免醫院以非平常作業方式來應付評鑑,本部已建置持續性監測指標系統,並於醫院評鑑條文另訂「持續性監測指標」,醫院每半年填報一次,以日常醫院作業情形方式呈現,評鑑委員於實地評鑑前會詳讀醫院填報之相關資料(如:基本資料表、持續性監測指標數據及質性文件等),防杜醫院為評鑑而作假之情事。
為避免評鑑人力不實,醫院人力配置,已列為評鑑項目必要條文。採評鑑當日人力與評鑑前年平均人力二項指標評核,需同時符合才合格。同時為不定時監控醫院品質,當年度非參與評鑑醫院,以追蹤輔導訪查作業、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進行相關督導考核等方式,持續維護醫院之醫療服務品質與病人安全。
經努力,醫院評鑑已打破病床規模、科別設置之醫療品質分級迷思,已從結構面轉為加強過程及結果面之評核,對於整體醫療品質之具體提升及醫療體系的運作,具有實質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