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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30個日曆天(即至115年10月1日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具計畫申請書及相關附件(一式8份)於115年10月1日前送達本部(本部收文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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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