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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及資訊公開方式 
一、本規定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法人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應於主管機關備查次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公開之。 

三、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報告或依法人條例第二十九條各款所列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其公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三)長照機構法人之主管機關於官方網站應設有「長照機構法人專區」,提供長照機構法人刊登依法應公開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主管機關亦應主動公開所轄長照機構法人申設情形、督導或查核機制、裁罰基準相關重要資訊。 

四、長照機構法人公開之財務報告,應提供可下載之檔案,並標示版本日期與報告期間。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會計師查核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 
(三)營運活動表或綜合損益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現金流量表。 
(六)附註或附表。 
(七)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八)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相關檔案

  1. 長照照顧機構法人財務報告及資訊公開方式草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