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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在輪班制度下,應以維持現行之規定為原則。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11-03
  • 更新時間:108-03-18

有關媒體針對106年11月2日立委法院召開「『鬆綁七休一限制』、『調高延長工時上限或延時工時帳戶制』以及『放寬輪班間隔11小時限制』對臺灣整體勞動環境造成之衝擊與影響」專案報告,其「輪班間隔8小時 衛福部支持」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

護理業務之執行多為輪班制,且工作屬性具高危勞及高壓力性。為考量護理人員職場健康與病人生命安全,衛生福利部建議,護理人員在兩班間之輪班制度下,應以維持現行之規定為原則。

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因所收治之服務對象屬性與一般行業服務之對象有所差異,考量其服務對象的需要性、個案安全性、照護品質及輪班制度之特殊性,仍應依目前勞基法第34條所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

衛生福利部重申,為配合勞基法之修正,刻正積極推動各項配套措施,以在維護民眾權益與服務品質的前提下,持續改善社會福利服務及醫護人員之執業環境,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