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菸害防制及遏止毒駕行為,保障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衛生福利部已完成「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報行政院審查,已於今(25)日上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之販賣及展示管理:
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草案第9條、第13條、第13條之1及第38條)
二、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使用類菸品罰鍰:
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修正草案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
若涉及使用類菸品之罰鍰比照持有行為,提高至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者,則考量其違法情節不同,維持現有罰鍰額度。
另外,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草案第15條、第37條之1、第42條之1、第42條之2及第45條之2)
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例如電子煙)行為,均以刑罰處罰:
考量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草案第25條之1、第26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45條之1)
四、入境旅客少量攜帶採行政罰,一年再犯處刑罰:
考量電子煙於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可能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違法攜帶入境,修正草案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25條之2)
五、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
因應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之散播風險。(草案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30條、第31條及第35條之1)
六、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行為,建立檢舉獎勵制度:
為偕同全民源頭防制菸(煙)害,修正草案授權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給予獎勵。(草案第45條之1)
未來,衛生福利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政策宣導,爭取社會大眾支持,期盼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共同維護國民健康與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