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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11-12-15
  • 更新時間:111-12-15

      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行政院今(15)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俾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部長薛瑞元表示,本次立法係為因應經濟及環境變遷,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貼近國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從社會福利內涵、提供方式、資源布建、民間參與、社會責任、福利權等面向,訂定一套社會福利共通性規範,提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重視,落實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公私夥伴關係及社會福利事業永續發展。

      衛福部本次提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共31條,立法重點包含:一、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二、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福利機會平等;三、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訂定及定期檢討;四、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及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五、寛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布建,均衡區域發展;六、人民社會福利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等,以維護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


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1條、第2條、第5條至第11條)

二、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3條)

三、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4條)

四、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12條)

五、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13條)

六、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14條)

七、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

八、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17條)

九、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十、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十一、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22條)

十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23條)

十三、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24條)

十四、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25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十六、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28條)

十七、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29條)

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