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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訂定原則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9-09-22
  • 更新時間:109-09-22

 我國對於動物用藥所訂定的殘留標準,自民國76年4月11日訂定發布施行以來,歷經30次修改,期間政府幾經輪替,包括民國101年,馬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牛肉進口後,也是依據此一標準檢驗,其殘留容許量即以「ppm」為單位,以此作為行政裁量標準,此作法與日本、韓國、紐西蘭、澳洲、加拿大等國一致。

    有關豬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訂定,係根據萊克多巴胺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委會。另為履行透明化義務,並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後,訂定各類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衛生機關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情形,如發現有超標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