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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27日公告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本次修正內容主要為調整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之設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考量食品加工技術日新月異且生產製程繁複及設備眾多,且食品工廠可自行或委外進行相關檢驗,爰修正本標準基本共同標準與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相關規定,並分列為應具備及視需要得具備。另部分條文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重疊,應回歸至該準則統一管理,故刪除與該準則重複之規定。

    食藥署表示,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5款「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倘食品工廠之設備不符合本標準,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得辦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詳細資訊可至本署網站「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相關檔案

  1. 修正條文對照表
  2. 修正總說明
  3. 問答集
  4. 發布令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