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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為回應各界對於107年6月8日預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稱特管辦法)特定美容醫學手術相關條文之建議,於日前邀集專科醫學會與醫界團體召開會議,共識決議削骨、中臉部與臉頸部拉皮、鼻整形、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脂肪抽取量達一千五百毫升或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之抽脂、腹部整形、全身拉皮手術等8類風險性高之美容醫學手術,明定施術醫師資格,並規範醫療機構施行前揭手術時,若為全身麻醉或重度鎮靜之靜脈注射麻醉,應由麻醉專科醫師執行,若為中度或輕度鎮靜麻醉,則須有受麻醉鎮靜訓練之另一名醫師在場,以確保病人安全,該項規定最快將於9月正式公告施行。

衛福部表示,為強化美容醫學手術之管理以保障病人安全,經邀集醫師公會全聯會、專科醫學會及各層級醫療機構協會代表等討論後,將調整特管辦法修正草案第25條列管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明定下列美容醫學手術之施術專科醫師資格,施術醫師若無明定之各該部定專科醫師資格,則應接受過相關訓練並領有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行。

  1. 臉部削骨: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眼科、神經外科。
  2. 臉部以外其他部位削骨:整形外科、骨科。
  3. 中臉部與臉頸部拉皮: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眼科、皮膚科。
  4. 鼻整形:耳鼻喉科、整形外科。
  5. 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整形外科、外科。
  6. 脂肪抽取量達一千五百毫升或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之抽脂:整形外科、皮膚科、外科、婦產科。
  7. 腹部整形:整形外科、婦產科、外科、皮膚科。
  8. 全身拉皮手術:整形外科。

衛福部表示,執行前揭手術過程,如採全身麻醉或是深度鎮靜之靜脈注射麻醉,則須由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醫師執行,如為中度或輕度鎮靜麻醉,則須有除手術醫師外之另一位受過麻醉鎮定相關訓練之醫師在場,以監測手術過程之病患生理變化,並可協助一旦發生麻醉或其他突發情形時之緊急處置,以確保病患安全。此外,考量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療機構,可能因其規模並無急診室之設置,為確保病患發生緊急狀況時,能得到適當之緊急處置,因此,規定施行本辦法所定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之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應訂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

衛福部強調,基於國人對於美容醫學手術之需求,並營造良好之醫療環境,爰修正特管辦法,強化美容醫學手術之管理措施,為兼顧實務運作與病人安全之保障,診所亦可與周邊醫院合作,建立麻醉科專科醫師人力與緊急後送轉診之相互支援機制。衛福部並呼籲民眾於接受美容醫學手術前,應多方收集資料審慎思考,並詳閱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之相關內容與執行醫師資歷。對於預告草案有任何建議者,可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陳述,或洽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本次修正草案預計最快將於9月份正式公告施行。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