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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行政院
  • 建檔日期:107-04-26
  • 更新時間:107-04-26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有助於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指出,為避免以特定疾病作為要件,排除特定群體從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的權利,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有關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所有事項上的歧視規定,因此擬具「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修正草案,並經政務委員陳美伶邀集考試院考選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福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修正為「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作為充任專利師及擔任專利代理人的消極資格限制。(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37條)
  •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