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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矽膠填充乳房彌補物產品之相關管理規定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6-04
  • 更新時間:99-06-04
依據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矽膠充填之乳房彌補物產品係屬第三等級醫療器材,除按藥事法第40條規定,應由藥商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及販售外,其製造廠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由於充填矽膠之乳房植入物安全性仍有疑慮,衛生署於81年9月9日公告規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充填矽膠之乳房植入物。惟衛生署參酌現行產品技術發展情形及相關國際管理趨勢,業於97年10月3日公告開放凝聚性矽膠填充之乳房彌補物不受上開公告禁止使用之限制,但須個案申請查驗登記,以確保上市產品之安全有效性。
經查衛生署現已核發「“曼陀”矽膠填充義乳(衛署醫器輸字第019462號)」、「“曼陀”矽膠填充義乳(衛署醫器輸字第019590號)」、「娜琦麗矽膠乳房植入物(衛署醫器輸字第019946號)」等三張醫療器材許可證在案,核准效能均為「適用於婦女用來乳房重建手術,包含第一次重建來取代因為癌症或外傷移除的乳房組織。乳房重建也包含修復外科手術來修正或改良第一次乳房重建手術的結果」;有關許可證產品詳細資料,可至本局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查詢。(網址:本局首頁>業務專區>醫療器材>醫療器材資料庫查詢(含許可證查詢檔)>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
依據藥事法第84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相關業者及臨床操作人員均應選擇衛生署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以免因違反上開規定而受罰,亦可保障使用民眾之健康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