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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通令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並研訂「病歷複製光碟費用」參考範圍,違者重罰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10-01
  • 更新時間:99-10-01
本署已多次重申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為避免醫療機構擅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於99年9月29日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與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等相關機關,共同檢討醫療機構現行收取各項費用之妥適性,彙整衛生署歷來函釋關於醫療機構擅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之項目,並研議「病歷複製光碟費用」合理之參考範圍,作成以下決議。
(一)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二)「病歷複製光碟費用之收費原則」為:單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200元為收費上限;多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每張700MB容量之光碟片計算,一張收費上限為500元,超過一張之部分,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20%。
上開病歷複製光碟收費原則,將提供各縣市衛生局訂定收費標準之參考原則,各縣市衛生局仍得依當地之消費水準及地方特性,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不得超過上開收費原則。
同時,亦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將核定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公告於其衛生局網頁,供民眾查詢,另並督導所轄醫療機構,應確實依各該縣市衛生局所定之各項收費標準,向民眾收取費用;如有擅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者,將依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規定予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