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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購用藥物之三重點、五步驟,確保安全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8-18
  • 更新時間:100-08-18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產品,均屬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範疇。而醫療法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醫療院所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為維護醫療院所之醫療品質,確保就醫民眾的安全及健康,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醫療院所購買藥物時,應檢視產品、販售者之合法性及價格之合理性三個重點,經由五個步驟確保產品安全:
一、注意產品標示
注意產品之包裝或標籤應明確標示藥物許可證字號、中文品名、藥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衛生署核准之許可證產品詳細資料,民眾及醫療院所可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網址: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藥品(或醫療器材)>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
二、確認合法藥商
確認銷售者為合法藥商,醫療院所可要求銷售者出示藥商許可執照,如有
必要亦可請廠商提供經銷產品之相關佐證資料。(如藥商設立證明、經銷
合約等)。
三、確認銷售人員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
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醫療院所可向衛生局確認銷售人員之身分。
四、評估價格合理性
對於產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者,除謹慎確認前述要件外,並請進一步
與許可證持有廠商核對產品外觀、規格等資訊。
五、確實通報有疑義產品
對於有疑義的產品,可直接向各縣市衛生局檢舉,亦可透過檢舉專線 0800-285-000,歡迎民眾及醫療院所檢舉共同打擊不法。

為確保藥物安全與醫療效能,衛生署已建置藥物安全監測機制,即時監視國內、外藥物安全訊息,除設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及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之外,並對於藥物之安全性與療效亦隨時進行再評估,如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服用)藥物導致不良反應之發生,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 02-2396-0100 ,網站: http://adr.doh.gov.tw 。如發現藥物不良品時,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品通報專線 02-2396-0100 ,網站: http://recall.doh.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