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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充分揭露氟鹽資訊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5-03-25
  • 更新時間:105-03-25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於3月25日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草案,包裝食用鹽品如有添加氟,則應明確標示之。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衛福部業於104年4月27日預告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新增食品添加物氟化鉀及氟化鈉,開放於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使用,用量以氟離子計,並訂有限量及規格標準。為期能明確、充分揭露氟鹽之資訊,衛福部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草案,針對添加氟化鉀、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且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此外,亦應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醒語字樣,並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示,且應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產品之總氟含量。其相關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另,該等氟鹽產品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該標示規定與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預計同步於105年7月1日實施。
食品添加物業者得自即日起先向衛福部辦理氟化鉀及氟化鈉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核准者將於105年7月1日起核發許可證。
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食品添加物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或是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相關標示之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