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心理健康司
年度:115
案號:
一、補助項目:詳如計畫書「捌、計畫經費」
二、申請期間:公告日至115年10月5日
三、資格條件:詳如計畫書「肆、申請機構資格及執行規範」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視需要由申請機構進行現場簡報及答詢。
2.計畫審查:本部將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將通知申請補助醫院於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後資料仍未齊全者,予以退件。
3.計畫核定:本部審查決議後,由本部函文通知申請醫院審查結果,與計畫審查通過之醫院簽訂契約書。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基本承作項目每年度以新臺幣(以下同)220萬元整為原則。
選作項目視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新收人數規模,補助30~90萬元整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函釋,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七、其他注意事項:相關注意事項詳見申請說明書。
聯絡人:許珮萱
聯絡電話:(02)8590-7442
E-Mail:adphhsu@mohw.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