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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輪班輪休醫事人員服勤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人事處
  • 建檔日期:112-08-11
  • 更新時間:112-08-11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民眾醫療需求之緊急性、急迫性、特殊性及連續性,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不間斷,並落實輪班輪休管理及維護人員健康權,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所屬醫療機構輪班輪休醫事人員(以下簡稱輪班人員)勤休相關事項,保障醫事人員職業安全。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所屬醫療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輪班人員。

三、服勤、休息時數
(一)醫師:

  1. 主治醫師:工作內容攸關病患生命安全,專業領域各異,工作樣態多元,自主性高屬責任制,爰以醫療機構與主治醫師約定之時間或排定之班表為原則。
  2. 聘用住院醫師:依「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規定。

(二)其他醫事人員: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辦公日中,原則應有連續三十分鐘之休息,例如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在工作時間內,各院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四、特殊情形
偏遠地區及特殊傳染病專責醫療機構輪班人員每日辦公時數得採二十四小時輪班制,其中包含「在醫院待命」十二小時;工作班次,每五日至少更換一次;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小時(一般加班八十小時、「在醫院待命」二百四十小時);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八小時之休息時間。

五、如遇天災、事變、緊急或突發事件,本部所屬醫療機構輪班人員得不受本要點工作時間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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